当前位置:首页 > 拍卖知识 > 电子期刊 >

拍卖知识内部期刊第九期
作者:www.kmhxpm.com 时间:2019-12-12 17:24  点击:

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拍卖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利益,是法律不允许的,《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和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没有了
客服微信二维码
copyright ©2019 昆明弘旭拍卖有限公司 滇ICP备15000084号  云南公安ICP备案号:53010303402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