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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知识内部期刊第四期
作者:www.kmhxpm.com 时间:2019-12-27 09:23  点击:

拍卖知识

目前,在拍卖中常见的优先购买权大多为法定优先购买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份共有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一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32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5、国家优先购买权。《文物保护法》第58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6、强制拍卖中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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