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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拍卖行业自律规则
作者:www.kmhxpm.com 时间:2019-12-13 10:20  点击:

( 2004 年 4 月 28 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云南省拍卖业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决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等相关法律及行业性规定,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效益,为我省拍卖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良好环境,云南省拍卖行业协会特制定行业规则如下: 
第一条 云南省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手续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负责对全省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实行监督和服务,并负责本规则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及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拍卖企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企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热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拍卖企业的良好形象;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不断规范自身拍卖行为,促进拍卖业逐渐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四条 省内凡设立的拍卖企业必须符合《拍卖法》第十二、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规定所具备的一切条件,经省行业管理部门及工商部门批准,并领取拍卖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拍卖企业不得在两处或两处以上挂牌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拍卖企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定,依法兴业,有序竞争,共树拍卖业的公信力。同行之间不得互相拆台,不得恶意诋毁。凡委托方已与一拍卖企业签订委托拍卖书后,其他任何拍卖企业不得再与这一委托方商谈同一标的物的拍卖委托。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拍卖标的,不得给予委托方单位或个人回扣,拍卖企业不得把本企业的拍卖经营权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败坏行业形象。 
第六条 拍卖企业不得聘请与拍卖相关的在职行政部门公务人员在公司兼职。 
第七条 拍卖企业不得为非拍卖企业提供国家注册拍卖师,举办以拍卖为名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严格按照《拍卖法》规定收取佣金,坚决抵制通过恶意压低佣金获取拍卖标的的拍卖委托,反对以降低佣金比例争取标的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零佣金(社会公益拍卖活动除外)。拍卖人可以与委托人、买受人约定佣金比例。为了防止拍卖企业之间压低佣金进行不正当竞争,保障拍卖企业利益特作出以下的佣金收取的下限规定,即省内任何拍卖企业在收取佣金时不得低于以下佣金比例的规定:
艺术品类标的不低于 10% 。 
非艺术品类标的:拍卖成交价在人民币 500 (含)万元以下的,各不得低于 5% 收取;拍卖成交价在人民币 500 — 1000 (含)万元之间的,各不得低于 4% 收取;拍卖成交价在人民币 1000 — 5000 (含)万元之间的,各不得低于 3% 收取;拍卖成交价在人民币 5000 万元至 1 亿元(含)之间的,各不得低于 2% 收取;拍卖成交价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的,各不得低于 1% 收取。遇特殊情况,报协会备案认可。《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 5% 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按《拍卖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格对拍卖标的的审查,如实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严禁故意隐瞒标的瑕疵、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十条 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买卖的物品,拍卖企业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拍卖。凡涉及专营、专卖物资的拍卖活动,应认真审查竞买人的经营范围和专营许可证,并采取定向方式拍卖,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专营专卖主管部门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拍卖的法定程序,规范运作拍卖活动。做好签订委托合同、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完善拍卖笔录、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有条件的备份录象资料)等拍卖实施工作。并妥善保管好拍卖活动档案,保管期限按《拍卖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在拍卖活动中杜绝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和本公司投资的其他公司参加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禁止与竞买人串通或为竞买人串通提供条件,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以协议方式暗箱操作将拍卖标的低价转让。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账薄要完整,开支要合法,把好财务关。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要如实反映拍卖业绩,按时填报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在填报季度、年度报表的同时,也要报送季度、年度佣金发票、成交确认书及记录复印件。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未经过培训或未取得《中国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应参加拍卖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获取证书后方能从事拍卖业务,并作为考核企业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企业要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拍卖企业必须要有注册在本企业的拍卖师,无拍卖师的拍卖企业要立即进行培养,限期一年整改,一年满后仍无拍卖师,按有关程序取消其拍卖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要加强对国家注册拍卖师的管理,拍卖师要成为本公司的在岗工作人员,绝不允许成为“挂名”拍卖师或“游拍”。 
第十八条 拍卖师必须认真执行中拍协《关于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并自觉执行本规则,接受云南省拍卖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所主持的拍卖活动规范运作。 
第二十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必须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方能执业,绝对不允许注册在两个(含两个)以上企业。也不允许聘用于其他拍卖企业。 
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停业或注销的,拍卖师必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方能执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调出或调入工作单位要及时变更注册单位,变更注册单位应报省拍协审核备案,由省拍协签署意见后报中拍协核准。 
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及其他机构主持拍卖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企业因业务需要由非本企业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双方企业必须在拍卖活动开始 7 日前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抄报省拍协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暂停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暂停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吊销、注销执业资格的拍卖师,不得主持拍卖会,并由在其注册的拍卖企业负责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交省拍卖行业协会;对我省暂停、吊销、注销执业资格的拍卖师在《云南拍卖通讯》及报刊上公示。 
第二十七条 积极倡导和强化合作意识,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壮大经营规模,提高行业效益。 
第二十八条 加强正面宣传,接受舆论监督,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拍卖法》,努力提高拍卖业的公信力和社会的认知度,依法经营、依法拍卖。 
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批评和建议,对任何正确的意见,都虚心接受采纳;对任何正确的批评都尽快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省拍协秘书处将负责受理各种举报和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并设专档记载,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为了对拍卖企业、拍卖师进行综合考核,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带动全面,省拍协将每年举行一次拍卖企业、拍卖师的评比活动,对前十位和后五位的拍卖企业、拍卖师在《云南拍卖通讯》和报刊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省拍协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并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由省拍协建议中拍协降低或注销已评定的企业资质,或取消申报资格,同时建议省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吊销其《拍卖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属拍卖师个人违规的,视违规程度按中拍协《关于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建议中拍协予以处罚,不予年检注册或停其执业资格,或吊销其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属企业违规的,建议中拍协及行业管理部门比照第三十一条内容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已经拍卖业主管部门同意,并于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不相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规则由省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云南省拍卖行业协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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